各设区市委宣传部、省直管试点县(市)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江西日报社、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省出版集团、江西文演集团、省内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文艺创作的规划和指导,推动我省文艺创作繁荣发展,根据《江西省文艺精品创作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文艺精品创作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充分体现“中国梦”时代要求,弘扬民族精神、凝聚爱国力量、展示时代进步、引领社会风尚。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到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
二、题材要求
主要资助围绕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等重大题材。
三、申报范围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创作完成的作品,包括:
(一)戏剧(包括赣剧、采茶戏、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等)
(二)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
(三)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
(四)广播剧
(五)歌曲
四、资助方式
(一)采取“孵化培育、重点扶持”方式,对申报当年的优秀作品创作(剧本)、排演、摄制等过程实行资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自然人申报的,资金拨付属地党委宣传部或申报单位),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已申报立项的作品必须在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其中,舞台艺术须公演至少10场,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歌曲须在2019年5月30日前公开播映。立项作品如未能按时完成的,按管理办法规定不再拨付资助资金,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前期资助。
(二)戏剧分为剧本资助和剧目资助两个项目。鉴于2018年度申报启动较晚,本次申报只接受已完成剧本,经评审确定为优秀剧本后,予以全额资助。经评审确定为优秀剧目的,剧目资助采取分阶段按比例拨付方式,先拨付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作品完成并初步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的30%;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的20%。各剧目在结项验收前须完成不少于10场的公演。
注:2019年度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文艺精品创作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孵化筛选、分步资助的方式,分为征集创意、剧本写作、优秀剧本三个阶段对剧本创作进行全过程资助,每个阶段拨付资助资金的20%、30%、50%。
(三)电影分为剧本资助和完成片资助两个项目。其中电影剧本资助须通过国家电影局备案并立项公示。电影完成片资助须取得公映许可证,并在央视电影频道或城市院线放映。
(四)电视剧分为剧本资助和播出资助两个项目。其中电视剧本资助须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并立项公示。播出资助须取得发行许可证,并在央视一套、八套或省级电视台播出。
(五)广播剧分为剧本资助和完成剧资助两个项目。广播剧剧本资助须为完整的成熟剧本。完成剧须在省级(含)以上电台播出。
(六)歌曲分为创作资助和播出资助两个项目。创作资助须提供完整的词曲及音视频。完成作品须在省级(含)以上电视台、电台播出。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2.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二)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等国家级资助和以前年度省委宣传部优秀舞台艺术资助的项目,不再申报。
六、申报时间
2018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要求填写《江西省文艺精品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创作主体属于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申报。其他申报主体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党委宣传部申报,由市委宣传部汇总后统一报省委宣传部。
(三)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江西省文艺精品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还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三)申报优秀戏剧创作资助的项目,须提交申报表、剧本、导演阐述,已经公演的剧目还须提供公演场次的证明,各一式七份。
(四)申报优秀影视剧创作资助的项目,须提交申报表、完整剧本,各一式七份。已制作完成的影视剧须提交申报表、完成片(剧)视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电影完成片还须提供在央视电影频道或城市院线放映的有关证明,电视剧完成剧还须提供在央视一套、八套或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有关证明,各一式七份。
(五)申报优秀广播剧创作资助的项目,须提交资助申报表、剧本或完成剧音频,完成剧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台播出的证明,各一式七份。
(六)申报优秀歌曲资助的项目,须提交申报表,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音频或视频资料,已播出的歌曲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电视台、电台播出的证明,各一式七份。
(七)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八)申报材料于2018年10月31日前邮寄给省委宣传部文艺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东三栋407室,邮编:330036,联系电话:0791-88912117,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省委宣传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江西省文艺精品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2018年9月26日